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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子不语·卷二十三·假女》的原文打印版(袁枚)

《子不语·卷二十三·假女》由袁枚创作

原文:

子不语·卷二十三·假女

清代-袁枚
贵阳县美男子洪某,假为针线娘教女子刺绣,行其技于楚、黔两省。长沙李秀才聘请刺绣,欲私之,乃以实告。李笑曰:“汝果男耶,则更美矣!吾尝恨北魏时魏主入宫朝太后,见二美尼,召而昵之,皆男子也,遂置之法。蠢哉魏主!何不封以龙阳而畜为侍从?如此不独己得幸臣,且不伤母后之心。”洪欣然就之。李甚宠爱。
数年后,又至江夏,有杜某欲私之。洪欲以媚李者媚杜,而其人非解事者,遂控于官。解回贵阳,臬使亲验之:其声娇细,颈无结喉,发垂委地,肌肤玉映,腰围仅一尺三寸,而私处棱肥肉厚如大鲜菌。自言幼无父母,邻有孀母抚养之。长与有私,遂不剃发,且与缠足,诡言女也。邻母死,乃为绣师教人。十七岁出门,今二十七岁。十年中所遇女子无算。问其姓氏,曰:“抵我罪足矣,何必伤人闺阃?”讯以三木,始供吐某某。抚军欲拟长流,臬使争以为妖人,非斩不可,乃置极刑。
死前一日,谓狱吏曰:“我享人间未有之乐,死亦何憾!然某臬使亦将不免。我罪止和奸,畜发诱人,亦不过刁奸耳,于律无死法。且诸女子与通奸,皆暗昧不明之事,尽可覆盖,何必逼我供招!宣诸章奏,各拟重杖,使数十郡县富贵人家女子玉雪肌肤困于朱木乎?”次日,赴市受戮,指其跪处曰:“后三年,讯我者在此矣。”已而臬使果以事诛,众咸异焉。
余谓此事与《明史》所载嘉靖年间妖人桑翀相同,桑不报仇而洪乃报仇,何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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