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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子不语·卷十五·尸香二则》的原文打印版(袁枚)

《子不语·卷十五·尸香二则》由袁枚创作

原文:

子不语·卷十五·尸香二则

清代-袁枚
杭州孙秀姑,年十六,为李氏养媳。李翁挈其子远出,家只一姑,年老矣。邻匪严虎窥秀姑有色,借乞火为名,将语挑之。秀姑不从。乃遣所嬖某作饵,搔头弄姿,为蛊惑计。秀姑告其姑,姑骂斥之。严虎大怒詈曰:“女奴不承抬举,我不淫汝不止!”朝夕飞砖撬门。李家素贫,板壁单薄,绝少亲友,严又无赖,邻人无敢撄其锋,于是婆媳相持而哭。
一日者,秀姑晨起梳头,严与其嬖登屋上,各解裤挺其阳以示之。秀姑不胜忿,遂密缝内外衣重重牢固,而私服盐卤死。其姑哀号,欲告官,无为具呈者。忽有异香从秀姑所卧处起,直达街巷,行路者皆愕眙相视。严虎知之,取死猫死狗诸秽物罗置李门外,以乱其气,而其香愈盛。适有总捕厅某路过,闻其香而怪之,查问街邻,得其冤,乃告知府县,置严虎于法,而旌秀姑于朝。至今西湖上牌坊犹存。
荆州府范某乡居,家甚富,而早卒,子六岁,倚其姊以居。姊年十九,知书解算,料理家务甚有法。族匪范同欺其弟幼,屡来贷借,姊初应之;继为无厌之求,姊不能应。范同大怒,与其党谋去其姊,为吞噬计,乃俟城隍赛会时,沉其姊于河。又缚沉一钱店少年,以两带束其尸,报官相验,云:“平素有奸,惧人知觉,故相约同死。”县官信之,命棺殓掩埋而已。范氏家产尽为族匪所占。
逾年,荆州太守周锺宣到任,过范女坟,有异香从其坟起。问书役,中有知其冤者,为白其事,乃掘男女两坟验之。尸各如生,手足颈项皆有捆缚伤痕。于是拘讯范同,则数日前已为厉鬼祟死矣。太守具酒食香纸躬祭女坟,表一碣曰:“贞女范氏之墓。”冤白后,两尸俱腐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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