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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子不语·卷二·沭阳洪氏狱》的原文打印版(袁枚)

《子不语·卷二·沭阳洪氏狱》由袁枚创作

原文:

子不语·卷二·沭阳洪氏狱

清代-袁枚
乾隆甲子,余宰沭阳。有淮安吴秀才者,馆于洪氏。洪故村民,饶于财。吴挈一妻一子,居其外舍。洪氏主人偶馔先生并其子,妻独居于室。夜二更返,妻被杀死,刀掷墙外,即先生家切菜刀也。余往验尸,见妇人颈上三创,粥流喉外,为之惨然。根究凶手,无可踪迹。洪家有奴洪安者,素以左手持物,而刀痕左重右轻,遂刑讯之。初即承认,既而诉为家主洪生某指使,为奸师母不遂,故杀之。生即吴之学徒也。及讯洪生,则又以奴曾被笞,故仇诬耳。狱未具,余调江宁。后任魏公廷会,竟坐洪安,以状上。臬司翁公藻嫌供情未确,均释之,别缉正凶。十二年来,未得也。
丙子六月,余从弟凤仪自沭阳来,道:“有洪某者,系武生员,去年病死,尸柩未出,见梦于其妻曰:‘某年某月奸杀吴先生妇者我也。漏网十馀载,今被冤魂诉于天。明午雷来击棺,可速为我迁棺避之。’其妻惊觉,方议引輴之事,而棺前失火,并骨为灰烬矣。其馀草屋木器俱完好也。”
余方愧身为县令,妇冤不能雪,又加刑于无罪之人,深为作吏之累。然天报必迟至十年后,又不于其身而于其无知之骸骨,何耶?此等凶徒,其身已死,其鬼不灵,何以尚存精爽于梦寐而又自惜其躯壳者,何耶?
说明:古文之家的工作重心是对古诗文进行校对并注音,我们所提供的译文、注释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聚合,仅供参考,文章所涉及的字、词发音请以拼音版作为主要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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