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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狱中杂记》的原文打印版、对照翻译(方苞)

《狱中杂记》由方苞创作

题记:

康熙五十年(1711年),方苞因《南山集》案牵连入狱。《南山集》为桐城人戴名世所著。戴名世在《南山集》的《与余生书》一文中提出写历史时应给明末几个皇帝立“本纪”。此事被御史赵申乔揭发,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牵累定死罪者甚多。方苞也因《南山集》序文上列有名字,被捕入狱。开始在江宁县狱,后解至京城,下刑部狱。两年后出狱,被编入汉军旗,以奴隶身份入值南书房。康熙皇帝死后被特赦,解除旗籍。后累官至礼部侍郎。这篇文章是方苞出狱后,追述他在刑部狱中所见所闻的记录。

原文:

狱中杂记

清代-方苞

 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,余在刑部狱,见死而由窦出者,日四三人。有洪洞令杜君者,作而言曰:“此疫作也。今天时顺正,死者尚稀,往岁多至日数十人。”余叩所以。杜君曰:“是疾易传染,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。而狱中为老监者四,监五室,禁卒居中央,牖其前以通明,屋极有窗以达气。旁四室则无之,而系囚常二百余。每薄暮下管键,矢溺皆闭其中,与饮食之气相薄,又隆冬,贫者席地而卧,春气动,鲜不疫矣。狱中成法,质明启钥,方夜中,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,无可旋避,此所以染者众也。又可怪者,大盗积贼,杀人重囚,气杰旺,染此者十不一二,或随有瘳,其骈死,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。”余曰:“京师有京兆狱,有五城御史司坊,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?”杜君曰:“迩年狱讼,情稍重,京兆、五城即不敢专决;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,皆归刑部;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、狱官、禁卒,皆利系者之多,少有连,必多方钩致。苟入狱,不问罪之有无,必械手足,置老监,俾困苦不可忍,然后导以取保,出居于外,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,而官与吏剖分焉。中家以上,皆竭资取保;其次‘求脱械居监外板屋,费亦数十金;惟极贫无依,则械系不稍宽,为标准以警其余。或同系,情罪重者,反出在外,而轻者、无罪者罹其毒。积忧愤,寝食违节,及病,又无医药,故往往至死。”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,同于往圣。每质狱词,必于死中求其生,而无辜者乃至此。傥仁人君子为上昌言: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,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,别置一所以羁之,手足毋械。所全活可数计哉?或曰:“狱旧有室五,名曰现监,讼而未结正者居之。傥举旧典,可小补也。杜君曰:“上推恩,凡职官居板屋。今贫者转系老监,而大盗有居板屋者。此中可细诘哉!不若别置一所,为拔本塞源之道也。”余同系朱翁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,遘疫死,皆不应重罚。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,左右邻械系入老监,号呼达旦。余感焉,以杜君言泛讯之,众言同,于是乎书。
  凡死刑狱上,行刑者先俟于门外,使其党入索财物,名曰“斯罗”。富者就其戚属,贫则面语之。其极刑,曰:“顺我,即先刺心;否则,四肢解尽,心犹不死。”其绞缢,曰:“顺我,始缢即气绝;否则,三缢加别械,然后得死。”唯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用此,富者赂数十百金,贫亦罄衣装;绝无有者,则治之如所言。主缚者亦然,不如所欲,缚时即先折筋骨。每岁大决,勾者十四三,留者十六七,皆缚至西市待命。其伤于缚者,即幸留,病数月乃瘳,或竟成痼疾。余尝就老胥而问焉:“彼于刑者、缚者,非相仇也,期有得耳;果无有,终亦稍宽之,非仁术乎?”曰:“是立法以警其余,且惩后也;不如此,则人有幸心。”主梏扑者亦然。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:一人予三十金,骨微伤,病间月;一人倍之,伤肤,兼旬愈;一人六倍,即夕行步如平常。或叩之曰:“罪人有无不均,既各有得,何必更以多寡为差?”曰:“无差,谁为多与者?”孟子曰:“术不可不慎。”信夫!
  部中老胥,家藏伪章,文书下行直省,多潜易之,增减要语,奉行者莫辨也。其上闻及移关诸部,犹未敢然。功令: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,止主谋一二人立决;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。狱词上,中有立决者,行刑人先俟于门外。命下,遂缚以出,不羁晷刻。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,法应立决,狱具矣,胥某谓曰:“予我千金,吾生若。”叩其术,曰:“是无难,别具本章,狱词无易,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,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。”其同事者曰:“是可欺死者,而不能欺主谳者,倘复请之,吾辈无生理矣。”胥某笑曰:“复请之,吾辈无生理,而主谳者亦各罢去。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,则吾辈终无死道也。”竟行之,案末二人立决。主者口呿舌挢,终不敢诘。余在狱,犹见某姓,狱中人群指曰:“是以某某易其首者。”胥某一夕暴卒,众皆以为冥谪云。
  凡杀人,狱词无谋、故者,经秋审入矜疑,即免死。吏因以巧法。有郭四者,凡四杀人,复以矜疑减等,随遇赦。将出,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。或叩以往事,一一详述之,意色扬扬,若自矜诩。噫!渫恶吏忍于鬻狱,无责也;而道之不明,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,而不求其情,其枉民也亦甚矣哉!
  奸民久于狱,与胥卒表里,颇有奇羡。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,每岁致数百金。康熙四十八年,以赦出。居数月,漠然无所事。其乡人有杀人者,因代承之。盖以律非故杀,必久系,终无死法也。五十一年,复援赦减等谪戍,叹曰:“吾不得复入此矣!”故例: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。时方冬停遣,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,至再三,不得所请,怅然而出。

说明:古文之家的工作重心是对古诗文进行校对并注音,我们所提供的译文、注释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聚合,仅供参考,文章所涉及的字、词发音请以拼音版作为主要参考。
    对照翻译:

     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,余在刑部狱,见死而由窦出者,日四三人。
     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里,当我被关在刑部监狱的时候,看见犯人死了,由墙洞里拖出去,平均每天总有三四个,不觉心里奇怪。
    有洪洞令杜君者,作而言曰:“
    有个曾经做过洪洞县长的杜君,站起来说:“
    此疫作也。
    这是生瘟疫了。
    今天时顺正,死者尚稀,往岁多至日数十人。”
    现在天时正常,死的还少,过去有多到一天死十几个的。”
    余叩所以。
    我问是什么原因。
    杜君曰:“
    杜君说:“
    是疾易传染,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。
    这种病容易传染,生这种病的,纵然是亲人,也不敢住在一起。
    而狱中为老监者四,监五室,禁卒居中央,牖其前以通明,屋极有窗以达气。
    这监狱一共有四座老监房,每座监房有五个房间,狱卒住在当中的一间,前面有大窗通光线,屋顶有小窗透空气;
    旁四室则无之,而系囚常二百余。
    其余四个房间都没有窗,可是关的犯人经常有两百多。
    每薄暮下管键,矢溺皆闭其中,与饮食之气相薄,又隆冬,贫者席地而卧,春气动,鲜不疫矣。
    每天天还没黑,就上锁了,大小便都在房间里,和吃饭喝水的气味混在一道,加上寒冬腊月,没钱的犯人睡在地上,等到春气一动,没有不发病的。
    狱中成法,质明启钥,方夜中,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,无可旋避,此所以染者众也。
    监狱的规矩,一定要等天亮才开锁,整个晚上,活人和死人就头靠头脚对脚地睡着,没法闪躲,这便是传染人多的原因。
    又可怪者,大盗积贼,杀人重囚,气杰旺,染此者十不一二,或随有瘳,其骈死,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。”
    还有奇怪的是,凡属大盗累犯,或杀人要犯,大概由于气质强悍旺盛,反倒被传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一二,纵使传染上,也很快就好了,那接二连三死掉的,却都是些案子轻的罪犯、或嫌犯、或保人,是些不该绳之以法的人们。”
    余曰:“
    我说:“
    京师有京兆狱,有五城御史司坊,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?”
    京师里头有顺天府尹的直辖监狱、有五城御史的司坊,为什么刑部的监狱还关着这么多囚犯?”
    杜君曰:“
    杜君说:“
    迩年狱讼,情稍重,京兆、五城即不敢专决;
    近几年来打官司,凡情节比较重的,顺天府尹和五城御史便不敢做主;
    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,皆归刑部;
    又九门提督调查抓来的,也都拨归刑部;
    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、狱官、禁卒,皆利系者之多,少有连,必多方钩致。
    而刑部本身十四个清吏司里喜欢多事的正副满汉郎官们,以及司法人员、典狱官、狱卒们,都因为人关的越多越有好处,所以只要沾上一点边就给千方百计抓进来。
    苟入狱,不问罪之有无,必械手足,置老监,俾困苦不可忍,然后导以取保,出居于外,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,而官与吏剖分焉。
    人一进监狱,不问有罪没罪,照例先给戴上手铐脚镣,放进老监房,使你吃尽苦头,在吃不消的时候,他们就教你怎样取保,保出去住在外面,随传随到,再照你的家庭、财产状况,把钱敲诈来,由他们按成派分。
    中家以上,皆竭资取保;
    中等以上的人家,都尽其所有出钱取保;
    其次‘求脱械居监外板屋,费亦数十金;
    其次,要想解下手铐脚镣搬到老监房外板屋里去住的,费用也得几十两银子。
    惟极贫无依,则械系不稍宽,为标准以警其余。
    至于那又穷又无依无靠的,就手铐脚镣毫不客气,作为样板,以警告其他的犯人。
    或同系,情罪重者,反出在外,而轻者、无罪者罹其毒。
    又有同案一起被关的,情节重的反能取保在外,情节轻的、没罪的,却吃着苦头。
    积忧愤,寝食违节,及病,又无医药,故往往至死。”
    这种人一肚子冤气,没好吃没好睡,生了病,又没钱治,就往往死翘翘了。”
    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,同于往圣。
    我认为我们的皇上,和过去的圣人一样,有好生之德。
    每质狱词,必于死中求其生,而无辜者乃至此。
    每在批公文的时候,总给犯人死中求生,但现在竟有无辜的人这样倒霉的!
    傥仁人君子为上昌言:
    如有仁人君子,能向皇上上奏。
    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,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,别置一所以羁之,手足毋械。
    除死刑及发配边疆的重犯外,其他轻犯和受到牵连还没定案的,如果另设看守所来关,不上手铐脚镣。
    所全活可数计哉?
    就不知可救多少人命了!
    或曰:“
    听说:
    狱旧有室五,名曰现监,讼而未结正者居之。
    监狱本有五间房名叫“现监”的,是给涉案而没定案的人住的。
    傥举旧典,可小补也。
    如果能查出这种规定,实行起来,倒也不无小补。
    杜君曰:“
    杜君说:“
    上推恩,凡职官居板屋。
    皇上开恩,规定做官的可住优待房。
    今贫者转系老监,而大盗有居板屋者。
    现在穷人住进老监房,大盗累犯反住进优待房。
    此中可细诘哉!
    这中间的微妙,能细问吗?
    不若别置一所,为拔本塞源之道也。”
    这样看来,只有另外关到一座监狱里,才能根本解决啊!
    余同系朱翁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,遘疫死,皆不应重罚。
    同我关在一起的朱老头、姓余的青年和关在一起的同僚,都这样碰上疫症死了,论罪状,他们都是不该受重罚的小罪。
    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,左右邻械系入老监,号呼达旦。
    又有某氏控告儿子不孝,左右的邻居都被关进老监,哭哭叫叫直从晚上闹到天亮。”
    余感焉,以杜君言泛讯之,众言同,于是乎书。
    我听了,有动于衷,曾拿杜君这些话来普通的问了问别人,结果大家说的一样,我就决定记录下来。
      凡死刑狱上,行刑者先俟于门外,使其党入索财物,名曰“斯罗”。
      凡判死刑的,一经判决执行,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门外,派同党进去索讨财物,叫做“斯罗”。
    富者就其戚属,贫则面语之。
    对有钱的犯人,要找他的亲属讲条件,对没钱的犯人,便当面直接讲条件。
    其极刑,曰:“
    如果判的是剐刑,便说:“
    顺我,即先刺心;
    答应了我的条件,便先刺心;
    否则,四肢解尽,心犹不死。”
    不然的话,四肢解完,心还没死。”
    其绞缢,曰:“
    如果判的是绞刑,便说:“
    顺我,始缢即气绝;
    答应了我的条件,第一绞便包断气;
    否则,三缢加别械,然后得死。”
    不然的话,绞你三次以后还须加用别的刑具,才死得了。”
    唯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
    只有判的是杀头,才没什么可讨价还价的,但是仍旧可以扣留脑袋不给死者家属,达成敲诈目的。
    用此,富者赂数十百金,贫亦罄衣装;
    因此,有钱的自然甘心贿赂几十百两银子,没钱的也会卖尽衣服杂物报效;
    绝无有者,则治之如所言。
    只有穷得绝对拿不出钱的,才真照他们所说的执行。
    主缚者亦然,不如所欲,缚时即先折筋骨。
    担任捆绑的也一样,如果不满足他们开的条件,五花大绑时便先给你来个骨断筋折。
    每岁大决,勾者十四三,留者十六七,皆缚至西市待命。
    每年秋决的时候,虽然皇帝朱笔勾掉的只十分三四,留下的有十分六七,但全体囚犯都须捆绑着到西市,等待命令。
    其伤于缚者,即幸留,病数月乃瘳,或竟成痼疾。
    其中被捆绑受伤的,即便幸而留下,也必须病几个月才能好,甚或成为一辈子也治不好的暗伤。
    余尝就老胥而问焉:“
    我曾问过一个老差役说:“
    彼于刑者、缚者,非相仇也,期有得耳;
    大家对受刑受绑的既没什么深仇大恨,目的只不过希望弄点钱而已;
    果无有,终亦稍宽之,非仁术乎?”
    犯人果真拿不出钱,最后又何妨放人一马,不也算积德吗?”
    曰:“
    老差役说:“
    是立法以警其余,且惩后也;
    这是因为要立下规矩以警告旁的犯人,并警告后来的犯人的缘故。
    不如此,则人有幸心。”
    如果不这样,便人人都心存侥幸了。”
    主梏扑者亦然。
    担任上刑具和拷打的也一样。
    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:
    和我同时被捕受审时挨过夹棍的有三个人。
    一人予三十金,骨微伤,病间月;
    其中有一个人给了二十两银子的代价,只骨头受点轻伤,结果病了个把月;
    一人倍之,伤肤,兼旬愈;
    另一个人给了双倍代价,只伤了皮肤,二十天便好了;
    一人六倍,即夕行步如平常。
    再一个人给了六倍代价,当天晚上便能和平常一样的走路。
    或叩之曰:“
    有人问这差役说:“
    罪人有无不均,既各有得,何必更以多寡为差?”
    犯人有的阔有的穷,既然大家都拿了钱,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别?”
    曰:“
    差役说:“
    无差,谁为多与者?”
    没有分别,谁愿意多出钱?”
    孟子曰:“
    孟子说过:“
    术不可不慎。”
    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”。
    信夫!
    真是一点也不错!
      部中老胥,家藏伪章,文书下行直省,多潜易之,增减要语,奉行者莫辨也。
      部里的老职员家里都收藏着假印信,公文下行到省级的,往往偷偷动手脚,增减着紧要的字眼,奉行的人是看不出来的。
    其上闻及移关诸部,犹未敢然。
    只上行上奏皇帝和咨行各部的,才不敢这样。
    功令:
    依照法律规定:
    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,止主谋一二人立决;
    大盗没杀过人和有同犯多人的,只是主谋的一两个人立时处决。
    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。
    其余人犯交付八月秋审后概给减等充军。
    狱词上,中有立决者,行刑人先俟于门外。
    当刑部判词上奏过皇帝之后,其中有立时处决的,行刑的人先等在门外;
    命下,遂缚以出,不羁晷刻。
    命令一下,便捆绑出来,一时一刻也不耽搁。
    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,法应立决,狱具矣,胥某谓曰:“
    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仓入狱,依法应该立时处决,判词都已拟好了,部员某对他们说:“
    予我千金,吾生若。”
    给我一千两银子,我弄活你们。”
    叩其术,曰:“
    问什么办法,部员某说:“
    是无难,别具本章,狱词无易,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,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。”
    这不难,只消另具奏本,判词不必更改,只把案末单身没有亲戚的两个人换掉你们的名字,等到封奏时候,抽出真奏,换上此奏,就行了。”
    其同事者曰:“
    他的一个同事说:“
    是可欺死者,而不能欺主谳者,倘复请之,吾辈无生理矣。”
    这样办可以欺蒙死的,却不能欺蒙长官,假使长官发觉,再行申请,我们都没活路了。”
    胥某笑曰:“
    部员某笑着说:“
    复请之,吾辈无生理,而主谳者亦各罢去。
    再行申请,我们固然没活路,但长官也必定以失察见罪、连带免官。
    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,则吾辈终无死道也。”
    他不会只为两条人命把自己的官丢掉的,那么,我们最后还是没有死的理由的。”
    竟行之,案末二人立决。
    结果便这么办,案末两个人果然被立即处决。
    主者口呿舌挢,终不敢诘。
    主审官张口结舌给吓呆了,可是终于不敢追究责任。
    余在狱,犹见某姓,狱中人群指曰:“
    我关在监狱的时候,还见过某姓兄弟,同狱的人都指着说:“
    是以某某易其首者。”
    这便是把某某人的命换来他们的头的。”
    胥某一夕暴卒,众皆以为冥谪云。
    后来部员某忽然在一个晚上死了,大家都说这是上天报应。
      凡杀人,狱词无谋、故者,经秋审入矜疑,即免死。
      凡属杀人案件而判词上没有“谋杀”、“故意杀人”等字眼的,大概经过秋审,列入“矜疑”(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间的)类中,便可以免死。
    吏因以巧法。
    司法人员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夹缝里做手脚。
    有郭四者,凡四杀人,复以矜疑减等,随遇赦。
    有个叫郭老四的,曾四次犯杀人案,最后一次仍以“矜疑”减等,不久碰上大赦。
    将出,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。
    出狱以前,一天到晚都和同党喝酒唱歌,有时直闹到天亮。
    或叩以往事,一一详述之,意色扬扬,若自矜诩。
    有人问他过去的班,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来,神气活现,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。
    噫!
    唉!
    渫恶吏忍于鬻狱,无责也;
    那些无耻而恶毒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,原不足深责;
    而道之不明,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,而不求其情,其枉民也亦甚矣哉!
    但道理并没真正弄清,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脱人死罪为功德,而不追究真正的实情,就使死者含冤不浅了!
      奸民久于狱,与胥卒表里,颇有奇羡。
      有些坏人在监狱里坐久了,和典狱官狱卒们狼狈为奸,就很肥了。
    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,每岁致数百金。
    山阴有个姓李的,因犯杀人罪坐牢,每年都赚上几百两银子。
    康熙四十八年,以赦出。
    康熙四十八年,因大赦出狱。
    居数月,漠然无所事。
    住了几个月,无所事事。
    其乡人有杀人者,因代承之。
    恰好他同乡有犯杀人案的,便冒名顶替。
    盖以律非故杀,必久系,终无死法也。
    因为法律规定,如果不是故意杀人,必然可以长期监禁,不会判死罪的。
    五十一年,复援赦减等谪戍,叹曰:“
    五十一年,依赦例减等充军,他叹气说:“
    吾不得复入此矣!”
    我没办法再能进这儿来了!”
    故例:
    按照旧例。
    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。
    充军的人都移押顺天府待命;
    时方冬停遣,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,至再三,不得所请,怅然而出。
    这时正是冬天,停止发遣,姓李的具状要求仍回刑部监狱等候春天发遣,要求再三,都没批准,还老大不高兴呢!

    注释:

    1.杂记:是古代散文中一种杂文体,因事立义,记述见闻。

    2.刑部狱:清政府刑部所设的监狱。刑部,明清两朝设六部,刑部掌刑律狱讼。

    3.窦(dòu):孔穴,这里指监狱墙上打开的小洞。

    4.洪洞(tóng)令:洪洞县令。洪洞,今山西洪洞县。

    5.作:神情激动。

    6.疫作:瘟疫流行。

    7.天时顺正:气候正常。

    8.叩所以:询问原因。

    9.遘(gòu)者:得这种传染病的人。遘:遇、遭受,指染病。

    10.牖(yǒu)其前:在前方开一个窗洞。牖,窗。

    11.屋极:屋顶。

    12.薄暮:傍晚。下管键,落锁。

    13.矢溺:大小便。矢,同“屎”。溺,同“尿”。

    14.相薄(bó):相混杂,相侵袭。薄,迫近。

    15.质明:天正明的时候。启钥:开锁。

    16.并踵(zhǒng)顶而卧:并排睡一起。踵,脚后跟。顶,头顶。

    17.旋避:回避。

    18.积贼:惯偷。积,久、习。

    19.气杰旺:精力特别旺盛。

    20.或随有瘳(chōu):有的人染上病也随即就痊愈了。瘳,病愈。

    21.骈(pián)死:并列而死。骈,并。

    22.轻系:轻罪被囚的犯人。佐证:证人。

    23.京兆狱:京城的监狱,即当时顺天府监狱。京兆,指清朝包括国都在内的顺天府。

    24.五城御史司坊:即五城御史衙门的监狱。清朝时京城设巡查御史,分管东、西、南、北、中五个地区,所以叫五城御史。

    25.迩(ěr)年:近年。

    26.九门提督:全名是提督九门步兵统领。掌管京城九门督查职务的武官。九门,指正阳门、崇文门、宣武门、安定门、德胜门、东直门、西直门、朝阳门、阜城门。所访缉纠诘:所访查缉捕来受审讯的人。

    27.十四司正副郎:清初刑部设十四司,每司正职为郎中,副职为员外郎。好事者:多事的人。书吏:掌管文牍的小吏。

    28.钩致:钩取,即逮捕。

    29.械手足:手脚戴上刑具。

    30.俾(bǐ):使。

    31.导以取保:诱导犯人花钱保释。

    32.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:衡量他们家中财产多少作为敲诈的依据。剂,契劵,字据。这里指作为要挟的根据。

    33.中家:中产之家。

    34.为标准以警其余:做样子警告其他人。

    35.罹(lí)其毒:遭受其毒害。

    36.寝食违节:睡觉吃饭都不正常。

    37.伏见:即看到。伏,表示谦卑。圣上:臣民对皇帝的尊称。这里指康熙皇帝。

    38.质:询问,评判。

    39.上:皇帝。昌言:献言。

    40.结正:定罪。正,治罪。

    41.羁:关押。

    42.旧典:过去的制度。

    43.推恩:施恩。

    44.细诘:深究。

    45.拔本塞源:拔除弊端的根本,堵塞弊端的源头。

    46.朱翁:不详。余生:名湛,字石民,戴名世的学生。

    47.同官:县名,今陕西铜川市。

    48.泛讯:广泛地询问。

    49.死刑狱上:判处死刑的案件上报呈批。

    50.斯罗:也作“撕罗”、“撕掳”,排解、打理的意思。

    51.极刑:凌迟处死的刑罚。行刑时先断其肢体,最后断其气。

    52.绞缢:绞刑。

    53.加别械:加别的刑具。

    54.大辟:斩首。要:要挟。

    55.质其首:用人头作抵押来勒索。

    56.罄(qìng):用尽。

    57.治之如所言:按照他们说的那样处理犯人。

    58.主缚者:执行捆缚犯人的役吏。

    59.大决:即秋决。封建时代规定秋天处决犯人。

    60.勾者:每年八月,由刑部会同九卿审判死刑犯人,呈交皇帝御决。皇帝用朱笔勾上的,立即处死;未勾上的为留者,暂缓执行。

    61.西市:清代京城行刑的地方,在今北京市宣武区菜市口。

    62.痼(gù)疾:积久不易治的疾病。

    63.老胥:多年的老役吏。胥,掌管文案的小吏。

    64.幸心:侥幸心理。

    65.主梏扑者:专管上刑具、打板子的人。

    66.木讯:用木制刑具如板子、夹棍等拷打审讯。

    67.间月:一个多月。间,隔。

    68.兼旬:两旬,二十天。

    69.有无不均:即贫富不一。

    70.术不可不慎:语出《孟子·公孙丑上》:“矢人岂不仁于函人哉?矢人惟恐不伤人,函人唯恐伤人,巫将亦然,故术不可不慎也。”术:技艺、技术,这里指职业。意谓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。

    71.直省:直属朝廷管辖的省分。

    72.上闻:报告皇上的文书。移关诸部:移送文书,通告朝廷各部。移关,平行机关来往的文书。

    73.功令:朝廷所定法令。

    74.狱词上:审判书已上报。

    75.不羁晷(guǐ)刻:不留片刻。晷刻,指很短的时间。

    76.别具本章:另外写奏章上呈。

    77.俟封奏时潜易之:等加封向皇帝奏请时偷偷地换过。

    78.主谳(yàn)者:负责审判的官员。谳,审判定罪。

    79.倘复请之:如果重新上奏请示。

    80.口呿(qū)舌挢(jiǎo):张口结舌。呿,张口不能说话。舌挢,翘起舌头。形容惊讶的样子。

    81.冥谪:受到阴曹地府的惩罚。

    82.无谋、故者:不是预谋或故意杀人的。

    83.矜(jīn)疑:指其情可悯,其事可疑的案件。矜,怜悯、惋惜。刑部秋审时,把各种死刑案件分为情实、缓决、可矜、可疑四类,后两类可减等处理或宽免。

    84.巧法:取巧枉法,玩弄法令。

    85.矜诩(xǔ):炫耀。

    86.渫(xiè):污浊。鬻狱:出卖狱讼。

    87.道之不明:世道是非不明。

    88.情:指真实情况。

    89.枉民:使百姓蒙受冤屈。

    90.奇(jī)羡:赢馀。

    91.代承:代为承担。

    92.援赦减等:根据大赦条例减刑。谪戍:发配充军。

    93.故例:旧例。

    94.具状求在狱:呈文请求留在狱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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